2017年9月17日星期日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臨時工的“護身符”


  根據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高雄臨時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內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勞動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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