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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

臨時工如何獲得養老保險


  1、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適用台中粗工勞動法

  《勞動法》施行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不能因為“臨時工”屬於單位編外人員而不予辦理。

  2、 養老保險的繳納期限

  按照我國 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因此,即使補辦了養老保險也無法和正常繳納養老保險的人一樣在退休後每月獲得一份穩定的收入,他所高雄臨時工補交的養老保險會在他年滿60歲時候一次又一次發給他,因此社保機構一般不會為其補辦養老保險。

  3、 民事侵權獲賠償

  臨時工的問題難道就沒有解決的辦法了嗎?這類問題有一種通用的解決辦法,就是用民事損害賠償打勞動爭議台中臨時工案件。臨時工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輸養老保險,因為單位的過錯,沒有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致使自己在退休以後無法享受合法的養老金的待遇,故要求法院判決每月支付其生活費。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有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義務,但沒有給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具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臨時工在工作期間未能及時督促廠方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也具有一定過錯。據此,法院不支持退休生活費台中人力派遣,但是判令用人單位與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按該市當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標准支付其生活費。

臨時工勞動合同的效力



  無論是怎樣的合同,其效力都是最重要的。一旦合同沒有效力或者台中臨時工效力待定的話,那麼勢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影響。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高雄臨時工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台中人力派遣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台中粗工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臨時工能否索要雙倍工資差額



  什麼是臨時工?臨時工是指非正式雇佣的員工,高雄臨時工薪酬以日薪計算,也無相應的保險個福利。臨時工與全日制勞動者有些區別,而全日制勞動者發現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差額。而臨時工可不可以向索要雙倍工資差額?什麼是雙倍工資差額?

  什麼是雙倍工資差額?

  雙倍工資差額是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後仍未簽訂的,應當依法強制其承擔未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即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差額部分。

  在提起仲裁時要注意將仲裁請求表達准確,不能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而應當是要台中臨時工求“雙倍工資差台中人力派遣額部分”,因為原工資已發了。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臨時工”能否索要雙倍工資差額?

  若臨時工干滿一年後,臨時工能否以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索要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臨時工作為勞動者在進行全日制勞動的同時,用人單位並沒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導致他們處於一種類似於“無證駕駛”的工作狀態,其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障。除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能夠訂立口頭協議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其法定義務,否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因此,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台中粗工之規定,應當向臨時工支付用工之日起超過一月不滿一年的雙倍工資差額。